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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监总局对古井贡酒勾兑门不能没有表态022309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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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监总局对“古井贡酒勾兑门”不能没有表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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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6日,深陷酒精勾兑门的古井贡酒发布澄清公告,承认采购酒精属实,并且表示部分低端产品采用固液法生产,酒精勾兑符合国家标准。针对半年度报告中反映的食用酒精采购金额大于低档酒的成本,是因为按照公司固液法白酒生产工艺,为确保产品品质,基酒调制后必须经过一定周期储存形成的库存所致。(中广8月27日)


正是清者自清,浊者自浊,尽管古井贡酒继续辩称勾兑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但毕竟,已经不像上周,当时,已经有该酒企酒品质量部的人员承认勾兑属实,但古井贡酒的高层管理者以沉默应对央广的质询,并粗暴地挂断。这一次,至少在态度上,古井贡酒貌似诚恳地作出公司极别的回应,多少也算是个小小进步。


此次酒精勾兑门,有一个基本事实是确凿无疑的,古井贡酒已经涉嫌虚假广告宣传,违反了我国《广告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古井贡酒系列产品,在外包装明确写着原料都是糯米,小麦、豌豆等粮食作物,无一显示和食用酒精有任何关联。许多酒的盒身,还特意写上了纯粮酿造的说明。在大量投放高端系列的广告,“纯粮酿造”四个字也屡次被提及。


既然该厂承认中低端酒品乃勾兑而成,却并未在外包装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中予以标注,且仍打着“纯粮酿造”的幌子,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无疑。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,对商品的质量、制作成分、性能、用途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消除影响,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
《广告法》也规定: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、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因此,在古井贡酒所在的安徽省,其省级工商管理部门有对这一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。至于古井贡酒在外地的广告行为,需要由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科室介入调查。


需要注意的是,古井贡酒称,酒精勾兑这一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且是行业通行做法,究竟真相如何?相关行业标准是由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,在这种众说纷纭尤其是公众在专业知识上信息短缺的时候,质监总局有出面对公众进行释疑。如果古井贡所言属实,那么酒品行业可能涉嫌行业性虚假宣传,这不是一件小事。


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上周表示,酒精进入白酒生产只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,因粮食短缺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权宜之计,那么在粮食供应充足并且能够出口的今天,酒业实在没有理由唯利是图、减少工序,继续沿用这种不规范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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